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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要谨慎 别信“有担保无风险”
来源: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1-08-24 字体:

4月6日起申请英国高技术移民难度大增

英国移民局公布最新的英国高技术移民(TIER 1)标准,将于2010年4月6日开始执行,原来的评分标准将被废除。新的评分系统最主要是提高了收入分标准,比原有的政策提高了50%之多,其次是允许本科生申请高技术移民,以及扩大了年龄加分的范围。综合来看高技术移民新政应该会阻止70%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可以成功保护英国高失业率的就业市场,防止了外来移民对本国就业的冲击。

最新美国投资移民议案,拟降低首次投资金额门槛

美国参议院向国会提出了最新的美国投资移民议案,希望借此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创造美国就业机会。这个议案相对于现在实行的投资移民门槛较低,需要投资者首先投资25万美元,并给予该投资者一个两年有效的签证;在两年签证到期时,如果该投资者能够证明他所投资的25万美元创造了5个全职工作机会,吸引了100万美元追加投资,或者创造了100万美元的盈利,那么他将会获得永久居民(绿卡)身份。该提案说明美国十分需要外国投资来帮助其恢复发展经济,增加就业。

澳大利亚实施技术移民新政:2010年前通过TRA评估者可直接申请永居

从3月12日开始,所有申请澳大利亚偏远地区雇主担保(487 签证)、独立技术移民(885 签证)以及雇主担保(886 签证)的申请人,可以使用现有合适的技术评估申请有效签证。允许申请人提供2010年1月1日前的技术评估,并提名一个技工职业,去申请上述签证。

近年,美国EB-5投资移民因其办理快捷、无“移民监”等优势成为目前风头最劲的移民类别,现今市面上诸多“区域中心”的不同项目,也各自以不同的卖点吸引申请人。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美国EB-5投资移民的风险大小与申请人选择认购的项目直接相关;而以齐全的法律文件与辅助文件充分透明地体现项目情况和运作规则,既是项目推介方的基本义务,也是申请人了解和选择项目的先决条件。只有认真了解,申请人才能避免落入某些项目推介方用所谓“优质项目”圈钱或套牢的陷阱。

看清陷阱小心被“套”

据移民专家介绍,在投资移民美国的时候,尤其要注意以下这些圈钱或被套牢的“陷阱”。首先是在投资移民项目必备的法律文件准备不齐全的情况下,某些项目推介方就让申请人认购,申请人甚至还不知道发售机构是否合法,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其次,只要投资移民就一定是有风险的事情,然而某些人却声称有所谓的“政府担保”、“银行担保”,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是违反了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并且是属于欺骗的行为。

第三,投资收益的吸引对申请人有着很大的诱惑力,很多说法如可占多少项目股份、有多少收益率等,基本上是不可能很高的收益的,所谓的“高收益”诱惑之下肯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第四,一些移民中介收取过低的中介服务费,而中介帮助客户办理移民问题的过程中,在成本预算上是需要花费一笔不小的数目的,如果服务费过低的话,中介就不能确保向客户提供较好的服务了。

必看:六大法律文件缺一不可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法律文件涉及申请人、移民局、区域中心、有限合伙事业、借款企业、监管机构及银行等诸多机构,类别较为复杂。因此,结合开展6年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经验,侨外移民专家向记者介绍了认购项目所必需的六种法律文件,申请人可按照其中英文名称按图索骥,要求项目推介方——出具并详细解释即可。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认购项目的行为都将缺少保障。

除以上基本文件之外,申请人投资移民美国还涉及到其他辅助性文件,如顾问协议、借款企业财务报告、借款企业业务合同等,申请人可充分了解项目资质、运行规则和借款企业状况。

区域中心核准函

(Letter of Approval & Approved Amendment)

指美国移民局对区域中心成立的核准批复函件,用于证明区域中心的合法性。如果区域中心没有获得核准,申请人无法享受减至50万美元投资额以及间接计算就业机会等针对区域中心特有的优惠条件。另外,函件中会规定区域中心可开展项目的产业类别,申请人认购核准类别之外的项目亦无法享受到各种优惠条件。

机密信息备忘录

(Confidential Offering Memorandum For Limited Partnership)

这是体现投资项目具体情况最核心的文件,是申请人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判断的基本条件。文件中详细体现申请人通过认购项目组成有限责任合伙事业、再通过有限责任合伙事业将资金借款给企业,最终达到移民目的的整个过程。申请人投资行为所涉及的所有要素:认购金额、还款担保等均在此文件中体现。专家提示,如果不能出具机密信息备忘录,可以视作该项目情况尚未确定,申请人如果在缺少这一文件的情况下盲目认购,很可能因后期项目情况和规则的改变而造成损失。这一点申请人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

就业机会核算

美国移民临时法案中规定,申请人的投资必须达到“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最低要求,只有满足这一条件,申请人才能在投资两年后顺利解除条件,拿到美国永久绿卡。因此,项目运作方必须出具按照标准计算间接就业机会数量的证明文件。(可为独立文件或在项目机密备忘录中体现。)不同行业的项目计算标准不同,以南达科他州政府基建系列项目中某方案为例,该项目工程总造价4.05亿美元,按照电力行业标准,每100万美元创造5.4309个就业机会,计算得出共创造2200个就业机会,平均分配到200个投资单位(申请人)上,每个投资单位创造就业机会数量为11个,达到美国移民临时法案的要求。

有限合伙事业协议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这一文件界定了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关系。不同区域中心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事业有着不同的主合伙人,在政府性质区域中心项目中,主合伙人往往为政府监管机构。以南达科他州政府基建项目FPL风电方案为例,主合伙人是南达科他州政府机构,对项目履行监管职能,这一项目中的有限合伙事业协议就是体现申请人与南达科他州国际商务部之间的关系。

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

这一文件体现申请人通过认购项目单位从而获得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资格这一过程,保障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事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

银行监管协议

(Escrow Agreement)

界定申请人认购项目的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规则,对于申请人的资金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申请人如果在没有银行监管协议之前便汇出资金,资金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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