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Entry-Exit Advisory Service, 缩写为ZAE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出入境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会员自愿组成,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服务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发挥联系会员、政府、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的自律管理和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部门为浙江省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杭州。
本会的网址:http://www.zjcrjzj.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开展会员单位分类评审工作,为公众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分析行业发展态势,总结推广行业内先进典型案例,为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借鉴,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研究制订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和考核办法,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水平;
(四)代表行业与境内外同业组织及相关机构开展交流,互通信息,为会员单位开展境内外交流合作提供平台;
(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会同政府监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对相关投诉进行妥善处理;
(六) 建立出入境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机制,收集、整理、汇总非法出入境中介服务活动线索,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开展调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组织举办与出入境中介服务相关的交流、讲座、考察等活动,带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八)建设维护行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出入境相关知识,增加本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监督;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审批,具有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的经营许可的单位;
(二)经营状况健康正常,且在经营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在参加会议、对外宣传、获取信息资料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配合本会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工作;
(二)举报非法出入境中介服务活动线索,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会员单位有义务在业务指导部门要求下,向协会报送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经营状况、投诉纠纷处理情况、中介服务的格式合同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牌匾,本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
(二) 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和修改会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从全体会员单位中产生,由各会员单位投票产生候选名单,并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后产生,理事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本届会员大会总数的1/4。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及秘书长单位不可兼任理事单位。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订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款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未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亦可由理事会的其他成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代表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二)负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与本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职责;
(三)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议;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本会的资产财务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同志出任,一般不驻会工作,如是退(离)休领导,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审批或者备案后方可。
名誉会长人选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当前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按10000元收费;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按6000元收费;
(三)理事单位每年按3000元收费;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按2000元收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当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五险一金”。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它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