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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分类评价办法
来源: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03-13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的自律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建树行业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评价办法的任务,是通过对中介公司的分类评价情况进行网上网下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提升依法规范经营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为公众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引。
第三条 中介公司的分类评价是指以企业诚信经营为基础,结合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经营状况,按照本办法评价和确定中介公司的类别。
第四条 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法律政策变化情况,在征求会员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五条 中介公司的分类评价由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在分类评价过程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1月份根据中介公司上一年度的分类评价情况,研究确定中介公司的类别,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网公示并发放相应牌匾。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中介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中介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中介公司分类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六条 行业协会对中介公司建立诚信档案,并以行业协会网站和公安出入境网上网下办事大厅为载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逐步实现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中介公司诚信经营主要根据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与管理、移民项目风险监测、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5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一)依法规范经营。主要反映中介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是否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现其诚信经营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二)公司的治理与管理。主要反映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配备,经营场所以及服务流程是否符合中介活动特点,是否具备开展中介服务的相应条件,体现其诚信经营的内部自治管理能力。
(三)移民项目风险监测。主要反映中介公司是否履行移民项目风险动态监测的一般性义务,是否建立移民项目风险应对处理机制,体现其诚信经营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四)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合同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是否具备完善的客户投诉纠纷调处机制,体现其诚信经营的合同履约能力。
(五)信息披露。主要反映中介公司是否及时、准确、真实报送相关经营信息,体现其诚信经营的信息管理能力。
第八条 中介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中介公司的业务规模、移民项目办结成功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中介公司持续合规经营状况主要根据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中介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中介公司诚信经营、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经营状况的评价指标,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中介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一条 中介公司有下列情形的,由行业协会责令定期报告,每项扣1分:
    (一)未及时报告季度经营情况的;
(二)未及时报告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的;
(三)未及时备案新增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
(四)未及时提交中介公司分类评价自评意见的;
(五)未及时报送行业协会要求上报的其他信息的。
第十二条 中介公司有下列情形的,由行业协会出具警示函,每项扣2分:
   (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
   (二)未建立专业的信息化客户操作平台的;
   (三)法人代表不是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的;
   (四)未建立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的;
   (五)未规范管理、存放服务合同档案的;
   (六)未建立移民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和应对机制的;
   (七)不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日常检查活动的;
第十三条 中介公司有下列情形的,由行业协会责令整改,每项扣3分:
(一)未经审批增加经营国别、经营项目、经营区域的;
(二)未经审批发布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
(三)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的;
(四)未经审批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工作人员的;
 (五)未按照事先备案的合同格式与客户签约的;
(六)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七)以转包或承包的形式开展中介活动,或者未经审批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不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
(九)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分类评价结果牌匾的;
(十)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妥善解决投诉纠纷的;
(十一)具有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中介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其法人代表或主要工作人员被行政监管部门约谈的,每次扣3分;被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五条 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就同一事项对中介公司同时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项采取同一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六条 中介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15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上一年度到期的移民业务办结成功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15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三)公司最近1个、2个、3个评价期内未被扣分的,分别加2分、4分、6分;
(四)公司最近1个、2个、3个评价期内零投诉的,分别加2分、4分、6分;
中介公司在评价期内如因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被扣分的,不适用本条加分规则。
 
第四章 类别划分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根据中介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中介公司分为A(AA、A)、B(BB、B)、C等3大类5个级别。
行业协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确定AA和A级以及BB和B级公司的数量和比例,其中A类公司的评价基准分应高于90分,B类公司的评价基准分应高于80分。
(一)A类公司的诚信经营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能根据市场变化较好地监测并防控移民项目风险;
(二)B类公司的依法诚信经营能力在行业内较高,能较好地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对移民项目的风险有一定的监测和防控能力。
(三)C类公司的依法诚信经营能力在行业内最低,经营情况存在的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中介公司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两次以上被行政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直接定为C类公司。
第十八条 中介公司在报送相关信息时,若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定为C类公司。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中介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 中介公司分类按照中介公司自评、行业协会初审、主管部门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中介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三章有关评价指标与标准,对照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确认后上报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在中介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组织专家对中介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送主管部门复核。
在分类评价过程中,行业协会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核查,并与中介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二十三条 分类评价结果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由行业协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中介公司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述。行业协会在收到申述后的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分类结果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根据分类评价结果,建议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别的中介公司采取区别的监管措施,在现场检查的内容、形式和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二十五条 中介公司的分类结果将作为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中介公司增加经营国别、经营项目、经营区域以及决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长短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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