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日起, 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到申根国家旅行须遵守 “欧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管理总局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团和与此相关的问题的协议。”
持ADS-申根签证的旅游团参加者可按确定好的行程在申根区旅行。这些申根国是比利时, 丹麦, 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 意大利, 卢森堡,挪威,奥地利,葡萄牙, 瑞典, 西班牙。
ADS-签证只是纯旅游签证。因商务或探访出行须申请商务或探访签证。
旅行团参加者须知
持中国因私护照的申请者通过一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管理部门(中国旅游管理总局)认可的旅行社申请签证。被认可的旅行社为参团旅行者申请签证。
为旅行团申请ADS-签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1. 二份认真填写好的(申根)申请表和三张近期的证件照 (规格3.5x 4.5cm, 浅色背景), 其中二张贴在申请表上, 一张不贴, 背面签上名.
2. 护照, 该护照须在签证期过后还至少90天有效, 和护照影印件一份(只需个人身份数据页)
3. 户口本原件和户口本所有页的影印件或中国居留许可证
4. 工作单位证明, 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职务,工龄,月薪,旅游原因,返回后能再就业的保证,其中包括地址,电话, 传真, 公司印章, 签名, 签名者的姓名和职务
5. 经已认证的营业执照
6. 费用来源证明
7. 未成年人:提交监护证明(出生公证书注明父母姓名, 或者公证形式的离婚判决书包括管教权的协议,又或者父母其中一方的死亡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书,如果监护人不能陪同出行的话 (可亲自到总领事馆当面签名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8. 所有旅行团员的名单,也包括那些无须申请签证者的名单; 旅******程; 所有旅行团员的机票预订确认; 酒店预订包括酒店地址, 电话和传真; 入境接待社的确认包括接待社的名称, 地址,电话和传真; 领队的姓名(由旅行社提交)
9. 在申根国逗留期间的医疗保险证明(由旅行社提交)
10. 如果组团的旅行社不在本管辖区内, 需提交一份该旅行社关于此行的确认。另外还须把该旅行社为这一旅行团申请ADS签证的资料和外地团员已得到的签证影印件直接提交给本总领事馆。
总领事馆保留在个别情况下要求提交其它材料的权利。提交所要求的材料不一定就是给予签发签证。个别参团者可能会被请来面谈。
所有的中文材料都须译成英文或德文。
申根(ADS)签证费:35 欧元
签证费由旅行社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缴交。 签证申请表和须知免费领取。
给组团旅行社的提示
旅行团里须至少有5人来自本总领事馆的管辖区。
逗留期限最长为30天。
负责签发ADS签证的是该次旅行的重点申根国(一般逗留天数最多的国家)的驻外领使馆。如果各国停留天数相等, 分不出重点国,就由第一入境国的使领馆负责该团的签证。
无需事先预约提交和领取的时间。 为保证及时拿到签证, 请在计划出行前两星期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只能由指定的送签人凭送签证送交。
旅行行程和旅游团的任何改变都应由组团社在48小时内通知总领事馆.总领事馆保留在查出有不端行为时对有关旅行社采取惩罚措施的权利. 旅行结束后7天内须将护照和登机卡交领事馆审核。